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扶植部、国度成长和改动委员会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护部令第8号宣告;
遵循2016年3月1日住房和城乡扶植部、国度成长和改动委员会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护部令第29号批改
2007年11月8日扶植部、国度成长和改动委员会、监察部、民政部、财务部、河山资源部、中国群多银行、国度税务总局、国度统计局令第162号宣告,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